浙江杭州 装修合同律师 业主对装修质量和效果不满意能否拒江南综合app下载付尾款

编辑:小编 日期:2024-04-14 16:39 / 人气:

  原标题:浙江杭州 装修合同律师 业主对装修质量和效果不满意能否拒付装修尾款

  A某委托B某对一家小吃店进行装饰装修,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。施工中,双方通过V信或电线月,B某对小吃店一楼施工的部分施工工艺、工序等向A某作出说明,并主张该部分合计价款为22800元,A某予以确认。几日后,双方再次通过V信对空调及厨房灶台的施工工序和价款进行了明确,同时确认整个工程的总价款为26500元。后B某通过V信多次催告A某支付装修款,A某通过V信分几次支付B某装修款共计14500元。同年7月,B某再次电话联系A某催款,A某却辩称B某索要的款项过分高于市价,要求进行调整,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B某提交了与A某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,A某对真实性无异议,但辩称B某主张的价款数额不合理,且主张B某于施工中损坏了其部分财产,要求扣除相应价款。经审查在案聊天记录,A某于6月某日收到B某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计算明细及总价款后并无异议,并于同日晚上承诺将会分期给付相应款项,经核算A某于当日晚上承诺分期付款的数额,以及此前A某已给付的款项数额,合计总数与B某主张的总价款数额完全一致,可见,A某对B某主张的款项数额并无异议。A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受其自愿作出的关于按照B某主张的26500元价款予以结算、给付的意思表示的拘束,即应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。A某的辩解未提举证据予以佐证,且B某不予认可,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。法院判决A某向B某给付装修尾款1.2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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